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瑞珠 律師(即 李志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志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玖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