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六五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19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余景登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余景登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調解成立時全部給付。(簽名:乙○○、甲○○)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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