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37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
號2樓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6年10月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V2782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96年6月27日晚間7時10分許,行經臺北市○○○路○段與民權東路二段之交岔路口時,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執勤員警製單舉發「設有禁止左轉標誌左轉」之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原處分漏引第
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遭舉發時該路段路口前僅設有禁止右轉之標誌,因無禁止左轉標誌,致其誤以為可左轉,才在路口左轉;至於前方上新生北路高架橋入口前的禁止左轉標誌,所設位置不易使駕駛人看到,且該標誌應為新生北路右方平面道路禁止左轉標誌的延伸,故其並未違規左轉,請准予免罰等語。
三、訊據異議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行經上開路段時左轉之事實,惟辯稱該路口禁止左轉的標誌不清等語。查異議人遭舉發時該路段路口前僅設有禁止右轉標誌,而無禁止左轉之標誌等情,有異議人提出之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參。至證人即舉發警員甲○○所提現場照片雖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惟異議人表示該標誌乃因其向裁決機關陳情反應後始設置,核與證人甲○○到庭證稱:庭呈之現場照片係拍攝於97年1月3日等語相符(見本院97年1月14日訊問筆錄第2頁),足見異議人所辯尚非無據。至於該路段前方上新生北路高架橋入口前雖設有禁止左轉標誌,然其前方路口標誌既未明確設置禁止禁止左轉標誌,且該路段右方平面道路路口前亦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有異議人提出之照片2張附卷可稽,自易使駕駛人產生混淆。從而,本件禁止左轉之標誌於舉發時既未於路口明確設置,駕駛人自無從知悉該路段屬不得左轉之道路,即應認異議人欠缺違反交通禁止標誌處罰規定之故意或過失責任。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