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鄭依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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