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等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五號聲請人 楊曜誠
楊淯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張安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金華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再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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