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九號聲請人 陳世釧
陳明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馥記山莊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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