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劉文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程春蘭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查本件原告請分割之遺產即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建物,經鑑定於103年1月29日起訴時之價值為5,371,873元,有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103年12月27日103巨秉聯估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6分之1,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5,312元(5,371,873×1/6=895,31
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430元,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