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劉紹春 訴訟代理人 劉仁發 原告 李思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徐國恭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18應有部分「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有部分「全部」之記載,係「4分之3」誤寫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