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維霖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冠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維霖紙器│陽信商業銀行│108年7月6日│200,000元│AG0000000│││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以上原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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