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被告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9,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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