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 俞俐竹 被告 楊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至第4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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