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42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乙○○間回復原狀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