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流星花園」壹套(共七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六四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盜版光碟「流星花園」一套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盜版光碟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明知影片「流星花園」係佳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散布,竟基於侵害上揭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住處內,透過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shopp168drw」刊登販售訊息,將其於九十八年年初購得,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流星花園」一套,以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代價,標售牟利,嗣經佳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查得上情,報警通知被告於九十八年五月九日上午自行到案而查獲,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罪,犯行明確,惟案情輕微,以緩起訴為適當,而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等規定,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六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相關卷證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盜版光碟一套,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罪名所用之物無誤。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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