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房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費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房屋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惟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確屬不能核定,則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