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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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7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峰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