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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