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自己申請如附表1所示之信用卡,均因消費款項未繳,已遭各該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不能再以如附表1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卻因自己積欠某地下錢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邁可 」之成年男子龐大債務,無力清償,竟與「邁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邁可」提供後開機票,由甲○○分次搭乘如附表2所示之飛機航班,利用各航空公司於飛行途中無法連線徵信之機會,各次接續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1所示之信用卡,向前開飛機航班上之航空公司服務人員,佯稱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購買如附表2所示之物,該等服務人員均不疑有詐,誤認其所持信用卡仍為有效卡片,因而陷於錯誤,遂將所屬航空公司所有如附表2所示之物,交付甲○○,以上假刷卡金額合計達美金2759元(折算新臺幣93,070元),甲○○搭機回到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時,旋將如附表2所示之物讓與「邁可」,以其價格百分之四十抵債,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更名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陳蓓琳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之代理人 馮月林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之代理人 呂少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之代理人 王中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之代理人 林明經 及泰國航空公司職員 曾宗義 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刷卡之刷卡簽單13份、如附表所示遭強制停止使用信用卡5張之正反面影本
1份、信用卡申請書、停卡資料各5份、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該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邁可」之成年男子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95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8日,各有多筆假刷卡之詐欺舉動,其犯罪時間、地點各自密接,且各自侵害同一法益,分別為接續犯。又被告於95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8日、11月28日及12月1日所為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為減輕債務壓力,竟不擇手段,利用飛機上無法連線徵信之信用卡交易漏洞,蓄意欺騙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而詐取航空公司之財物,有破壞交易安全之危害,惟念其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非劣,本案各次犯罪所得在新臺幣1萬多元至3萬多元不等,且其於95年11月28日及12月1日所詐得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泰國航空公司,及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自同年7月16日施行,被告所犯本案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經核尚無該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所犯雖屬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罪,然本院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分別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此外,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之直接被害人,乃如附表2所示之飛機航班上之服務人員及其所屬航空公司,至如附表
1所示之信用卡發卡銀行應否付款給航空公司,純繫於發卡銀行與航空公司間之契約自由,為民事糾紛,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無涉,縱使發卡銀行因須付款而承擔損害,仍屬間接受害,並非直接被害之人,故其等所為告訴之意思,實為告發,聲請人將兆豐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列為告訴人,尚有未洽。從而,聲請人以上開銀行為法益受侵害者,計算罪數為11罪,亦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附表1┌────────┬────────┐│發卡銀行│卡號│├────────┼────────┤│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附表2┌──┬──────┬──────────┬────┬─────────┐│編號│飛機航班│時間│信用卡│詐得之物│├──┼──────┼──────────┼────┼─────────┤│1│中華航空公司│95年11月15日10時54分│聯邦銀行│MOZARTKUGELCH│││CI661號班機││信用卡│US$14│││(自臺灣飛往│││GODIVALADYCH│││新加坡)│││US$58││││││GODIVADARKRA││││││US$70││││││總計:US$140││││││折算新臺幣4590元│││├──────────┼────┼─────────┤│││95年11月15日11時13分│日盛銀行│CAMUSXOSUPER│││││信用卡│US$150││││││CAMUSXOSPORT││││││US$0││││││總計:US$150││││││折算新臺幣4920元│││├──────────┼────┼─────────┤│││95年11月15日11時26分│兆豐銀行│LANCOMEMAKEU│││││信用卡│US$48││││││C.D.CAPTURET││││││US$85││││││C.D.D'TRICK││││││US$58││││││DIORNAILWIN││││││US$34││││││總計:US$225││││││折算新臺幣7370元│││├──────────┼────┼─────────┤│││95年11月15日11時27分│台北富邦│REMYXOPREMIE│││││銀行信用│US$100│││││卡│REMYXOBLACK││││││US$0││││││總計:US$100││││││折算新臺幣3280元│││├──────────┼────┼─────────┤│││95年11月15日11時28分│日盛銀行│LANCOMERENERG│││││信用卡│US$75││││││LANCOMEBLANC││││││US$70││││││LADUOMASCARA││││││US$43││││││LANCUVDNA-50││││││US$38││││││總計:US$226││││││折算新臺幣7410元│││├──────────┼────┼─────────┤│││95年11月15日11時30分│台新銀行│CDADDICT2│││││信用卡│US$51││││││CDFOREVER││││││US$40││││││CDFITCOMPACT││││││US$40││││││C.D.MISSDIOA││││││US$55││││││DIORSNOWFURE││││││US$34││││││總計:US$220││││││折算新臺幣7210元│├──┼──────┼──────────┼────┼─────────┤│2│中華航空公司│95年11月18日16時45分│台新銀行│CHANELBLANCC│││CI662號班機││信用卡│US$46│││(自新加坡飛│││CHANELTRAVEL│││往臺灣)│││US$47││││││CHANELBLANCE││││││US$38││││││CHANELHYDRSE││││││US$60││││││LANCUVDNA-50││││││US$38││││││總計:US$229││││││折算新臺幣7500元│││├──────────┼────┼─────────┤│││95年11月18日16時47分│日盛銀行│LANCOMEBLANC│││││信用卡│US$70││││││LANCOMERENERG││││││US$75││││││CHANELALLURE││││││US$76││││││總計:US$221││││││折算新臺幣7240元│││├──────────┼────┼─────────┤│││95年11月18日16時50分│台北富邦│E.LCVBERWHIT│││││銀行信用│US$44│││││卡│ELPERFETNCP││││││US$83││││││E.L.RESILIENC││││││US$58││││││DIORSNOWPURE││││││US$34││││││總計:US$219││││││折算新臺幣7180元│││├──────────┼────┼─────────┤│││95年11月18日16時53分│聯邦銀行│E.L.ANRFACE│││││信用卡│US$93││││││C.D.D'TAICKM││││││US$58││││││C.D.MISSDIOR││││││US$55││││││總計:US$206││││││折算新臺幣6750元│││├──────────┼────┼─────────┤│││95年11月18日18時34分│台新銀行│CAMUSXOSUPER│││││信用卡│US$75││││││REMYXOPAEMIE││││││US$100││││││REMYXOBLACK││││││US$0││││││CAMUSXOSPORT││││││US$0││││││總計:US$175││││││折算新臺幣5740元│├──┼──────┼──────────┼────┼─────────┤│3│泰國航空公司│95年11月28日14時8分│台北富邦│ESTEELAUDERRE│││TG634號班機││銀行信用│US$63│││(自臺灣飛往││卡│ESTREFINISHING│││韓國)│││US$41││││││THIERRYMUGLER││││││US$42││││││ISSEYMIYAKEL││││││US$53││││││LANCOMETRIOJU││││││US$88││││││總計:US$287││││││折算新臺幣10570元││││││(已發還泰國航空)│├──┼──────┼──────────┼────┼─────────┤│4│泰國航空公司│95年12月1日16時45分│兆豐銀行│LANCOMEMIRACLE│││TG635號班機││信用卡│US$44│││(自韓國飛往│││LANCOMEHYPNOSE│││臺灣)│││US$53││││││JENNIFERLOPEZ││││││US$35││││││ESTPERFECTIONI││││││US$55││││││HYDRAZENGELE││││││US$49││││││LANCOMEUVEXPE││││││US$36││││││MONTBLANCSTARW││││││US$38││││││RALPHLAURENPO││││││US$51││││││總計:US$361││││││折算新臺幣13310元││││││(已發還泰國航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倬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