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新店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店交簡字第6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