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九六三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二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三九四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七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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