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十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案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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