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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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27日上午09時5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張淵源黃征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乙○○到
  相 對 人 丁○○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壹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
           法   官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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