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27日上午09時5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張淵源 、 黃征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乙○○到
相 對 人 丁○○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壹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
法 官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