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143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壽仁 律師
被 告 財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姚皓中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指訴外人 陳英弘 、 楊淑娟 等涉有偽造文書罪
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89年度偵字第12323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執字第6499號 陳兆 (即陳英弘)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