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4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143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壽仁 律師
被   告 財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姚皓中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指訴外人 陳英弘楊淑娟 等涉有偽造文書罪
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89年度偵字第12323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執字第6499號 陳兆 (即陳英弘)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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