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4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14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上午9時41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款、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沿革一覽表、郵匯局一
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