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88,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912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0,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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