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88,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912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0,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