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如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子彈為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製造及持有,然因其事業並不順遂,復經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胖」之人慫恿,即起意改造槍枝以圖利,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某日起,先後前往位於高雄市○○路夜市附近之某不知名玩具模型店陸續購買約數十支之玩具手槍,並自當日起,即在其所任職位於高雄縣○○鄉○○○路三七五之九號「雨賀企業有限公司」研發室內,將上開陸續購得之玩具槍加以拆卸,以附表一所示之為其所有之小型鑽床、小老虎鉗、手持式研磨機等工具,將原為上開玩具槍零件之金屬槍管車通,製成足以供組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之主要零件金屬槍管八支,並均將之組裝於其上開購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八支玩具手槍上,其中附表二編號
五、六所示之二支手槍復加裝金屬滑套,而製成具殺傷力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六支,餘如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二支手槍則分別或因欠缺擊錘,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或因槍枝扳機連動功能損壞,故均不具殺傷力而製造未完成。而甲○○為試驗其所陸續改造之玩具手槍性能如何,復另基於持有子彈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甲○○稱約九月二十幾日,非起訴書所載之九月初),在連接高雄縣與屏東縣之高屏大橋附近,以每顆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向綽號「大豬」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得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土造子彈共二百顆,即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上開子彈,並於取得上開子彈之日起,先後前往上開高屏大橋附近之某甘蔗園內試射子彈,前後共試射七十八顆。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十四時五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前揭「雨賀企業有限公司」研發室內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為其所有之改造手槍、子彈與製造工具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已全然坦承不諱,且有搜索扣押筆錄、責付保管書各一紙、相片三十幀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改造手槍、子彈與製造工具等物可資佐證,而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扣案槍枝(各含彈匣一個)及附表三所示之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槍枝為仿義大利Beretta廠各式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其中編號五、六號所示之手槍復加裝金屬滑套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均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如附
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槍枝分別為仿義大利Beretta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及仿義大利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玩具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因欠缺擊錘,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或因扳機連動功能損壞,認均不具殺傷力;如附表三所示之子彈一百二十顆,認均具殺傷力,有該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刑鑑字第○九一○二六九五五四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查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各含彈匣一個)、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明文查禁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子彈,此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可參。是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等查禁之槍枝、子彈。是被告甲○○未經許可,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改造手槍六支部分,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又其製造如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改造手槍而未遂,核其此部分所為係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未遂罪;又未經許可,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子彈,係另犯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又被告製造足以供組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槍管八枝,並將之組裝於八支玩具手槍上,而使其中六支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其製造、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槍管之行為,為其製造槍械之階段行為;又其製造改造手槍後持有改造手槍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先後製造具殺傷力之手槍及不具殺傷力之手槍,雖有既遂與未遂,惟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一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既遂罪論處,並加重其刑。另其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及持有子彈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玩具手槍、持有子彈之行為,實對於社會治安潛藏著高度之危險,然其僅非法製造手槍、子彈,尚未對社會有其他實害之行舉,犯後又全盤供出犯行,且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其素行尚為良善,兼衡被告製造手槍、持有子彈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一所示之工具【編號一、二所示之銑床機及高速車床雖未據公訴人聲請宣告沒收,惟該二台機器為被告所有,並為製造槍枝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刑事卷第五三頁)】,及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未完成之改造手槍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附表二、三所示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表四(即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一)、五(即起訴書所載附表二編號七至十四)、六(即起訴書所載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其中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非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理由詳後述),而附表六所示之物經鑑定均係玩具手槍(詳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不具殺傷力,顯均非違禁物,爰不依法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雖另以:甲○○另持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嫌。惟查:本院將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所示之公訴人所稱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連同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七至十四)所示之玩具槍零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定結果,係認上開所示之物,均非屬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86)內警字第八六七○六八三號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有該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授警字第○九二○○七五六八九號函一紙在卷可稽,顯非公訴人所指,從而,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即不該當該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持有子彈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名稱數量備註
一四一五四‧0000000部
銑床機
二臺中精機一八00轉機型一部
高速車床
三小型鑽床三臺
四小老虎鉗三支
五手持式研磨機二臺
六手持式砂輪機二臺
七游標卡尺一組
八各式鑽頭一組六十五支
九銅製改造工具二七件
十改造工具組十五支附表二編號槍枝型式(各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改造情形
一仿義大利Beretta廠00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
FS型半自動手槍
二同上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
三同上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
四同上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
五仿義大利Beretta廠半自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滑套
動手槍
六仿義大利Beretta廠00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滑套
FS型半自動手槍
七仿義大利Beretta廠00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惟因
FS型半自動手槍欠缺擊錘,無法供擊發子
彈使用,故不具殺傷力
八仿義大利Beretta廠半自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滑套
動手槍,惟因槍枝扳機連動功能損壞,故不具殺傷力附表三編號子彈型式數量(顆)
一0‧三八0吋制式子彈一0五
二九MM口徑(9X19)制式子彈八
三九MM口徑(9X18)制式子彈一
四七‧六二MM口徑制式子彈一
五九MM口徑(9X19)制式子彈
(底部有遭撞擊痕跡者)一
六土造子彈四附表四編號名稱數量
一長度約五‧八至三九‧五mm槍枝金屬彈簧一包
二長度約六九‧九mm土造金屬槍管四支
三土造槍枝金屬滑套一個
四槍身金屬座(槍身機座)六支附表五編號名稱數量
一仿M八手槍之玩具槍零件一支
二仿九三手槍之玩具槍零件一支
三仿九二手槍之玩具槍零件一支
四玩具槍枝滑套三六個
五玩具塑膠槍管三十個
六玩具槍之復進簧桿(瓦斯鋼管)三三個
七玩具槍槍身護木十八個
八玩具槍金屬彈匣十七個附表六編號名稱數量槍枝管製編號
一仿義大利Beretta九二手槍之一支
玩具槍第0000000000號
二仿義大利BerettaR九三手槍五支第0000000000號至第
之玩具槍0000000000號及第0
000000000號
三仿雙管霰彈槍之玩具槍一支第0000000000號
四仿WALTHER廠製PPK/S手槍之一支第0000000000號
玩具槍
五仿奧地利GLOCK製一七型手槍一支第0000000000號
之玩具槍
六仿奧地利GLOCK製二六型手槍二支第0000000000號、第
之玩具槍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