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賢聖 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日富
合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紹翊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2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107年度訴字第2101號判決已於民國108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1份可稽。然上訴人遲至108年10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1份及其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