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倉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倉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倉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1月,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1月,受刑人並於102年7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2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25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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