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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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973號聲請人 連榮萬 相對人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而票載發票地為臺北縣泰山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49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7年11月15日│30,000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077503││├───┼─────────┼─────────┼───────────┼────────────┼──────────┼───┤│002│97年11月15日│30,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077504││├───┼─────────┼─────────┼───────────┼────────────┼──────────┼───┤│003│97年11月15日│30,000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5日│077505││├───┼─────────┼─────────┼───────────┼────────────┼──────────┼───┤│004│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077506││├───┼─────────┼─────────┼───────────┼────────────┼──────────┼───┤│005│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077507││├───┼─────────┼─────────┼───────────┼────────────┼──────────┼───┤│006│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077508││├───┼─────────┼─────────┼───────────┼────────────┼──────────┼───┤│007│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8月15日│98年8月15日│077509││├───┼─────────┼─────────┼───────────┼────────────┼──────────┼───┤│008│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077510││├───┼─────────┼─────────┼───────────┼────────────┼──────────┼───┤│009│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077511││├───┼─────────┼─────────┼───────────┼────────────┼──────────┼───┤│010│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5日│077512││├───┼─────────┼─────────┼───────────┼────────────┼──────────┼───┤│011│97年11月15日│50,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077513││├───┼─────────┼─────────┼───────────┼────────────┼──────────┼───┤│012│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1月15日│99年1月15日│077514││├───┼─────────┼─────────┼───────────┼────────────┼──────────┼───┤│013│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5日│077515││├───┼─────────┼─────────┼───────────┼────────────┼──────────┼───┤│014│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077516││├───┼─────────┼─────────┼───────────┼────────────┼──────────┼───┤│015│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077517││├───┼─────────┼─────────┼───────────┼────────────┼──────────┼───┤│016│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5月15日│99年5月15日│077518││├───┼─────────┼─────────┼───────────┼────────────┼──────────┼───┤│017│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6月15日│99年6月15日│077519││├───┼─────────┼─────────┼───────────┼────────────┼──────────┼───┤│018│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7月15日│99年7月15日│077520││├───┼─────────┼─────────┼───────────┼────────────┼──────────┼───┤│019│97年11月15日│50,000元│99年8月15日│99年8月15日│077521││├───┼─────────┼─────────┼───────────┼────────────┼──────────┼───┤│020│97年11月15日│20,000元│99年9月15日│99年9月15日│07752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