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2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知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隨意提供自己身分資料予他人作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可能遭他人成立空頭公司,進而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卻仍不違背其本意,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而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錢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反覆、延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3月19日起至同年10月7日間,由甲○○擔任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1樓「永榮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榮景公司)負責人時,反覆將永榮景公司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一所示合銘水電企業有限公司等5家營業人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永榮景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計15紙(銷售對象、統一發票開立期間及號碼、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公司,充作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向永榮景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而如附表一編號
1至4所示各該公司人員即持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於各該營業稅申報期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永榮景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永榮景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三、按被告甲○○係永榮景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錢先生」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出名登記為永榮景公司之負責人,並容任他人隨意填載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使用,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4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致影響稅捐機關核課稅款,殊無可取,兼衡其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幫助逃漏之稅捐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永榮景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鈜彬企業有限公司,竟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錢先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鈜彬企業有限公司,經鈜彬企業有限公司持上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其銷項稅額,而幫助鈜彬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捐100,935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另被告為掩飾其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而於同一時期,明知永榮景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展新起重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亦無進貨之事實,竟自各該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2紙,金額合計為2,446萬7,799元,作為永榮景公司之進項憑證,而以前述不實之銷貨、進貨金額等事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永榮景公司之當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
㈠永榮景公司確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鈜彬
企業有限公司一節,固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惟鈜彬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永榮景所開立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統一發票後,並未提出申報一節,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3138號卷第12頁),是因稅捐稽徵法關於逃漏稅捐罪係採結果犯,鈜彬企業有限公司既未提出申報扣抵,並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被告就此部分自亦不成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院99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又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地。查,永榮景公司確有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固有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惟其進項對象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展新起重有限公司等均係虛設行號,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得魚有限公司則係異常調查中,永榮景於涉案期間自虛設行號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異常進項金額占其進項來源(交易金額4萬元以上)比例100﹪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永榮景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等件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3138號卷第8至11、94、95、133頁),另永榮景公司於涉案前間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統一發票,亦均係虛偽不實,已如前述,足見永榮景公司於涉案期間根本無任何真實之進貨或銷貨之營業行為,再輔以被告僅係以每月支領2萬元之報酬出名擔任永榮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從未到過永榮景公司,是永榮景公司顯係虛設行號,應可認定。因之,永榮景公司既屬虛設行號而無實際營業之情形,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本身當無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言,是被告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永榮景公司當期之營業稅,自亦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院99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買受人│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逃漏稅捐額││││期間││(新臺幣)││├──┼────────┼────┼──────┼──────┼──────┤│1│合銘水電企業有限│96年6月│TU00000000│2,412,555│120,628│││公司├────┼──────┼──────┼──────┤│││96年8月│UU00000000│569,613│28,481│├──┼────────┼────┼──────┼──────┼──────┤│2│亞太金聯資產管理│96年6月│TU00000000│5,000,000│250,000│││股份有限公司│├──────┼──────┼──────┤││││TU00000000│5,000,000│250,000││││├──────┼──────┼──────┤││││TU00000000│5,000,000│250,000│├──┼────────┼────┼──────┼──────┼──────┤│3│橋旭營造有限公司│96年4月│SU00000000│209,564│10,478│├──┼────────┼────┼──────┼──────┼──────┤│4│理荷資產管理有限│96年8月│UU00000000│856,000│42,800│││公司│├──────┼──────┼──────┤││││UU00000000│900,000│45,000││││├──────┼──────┼──────┤││││UU00000000│875,905│43,795││││├──────┼──────┼──────┤││││UU00000000│915,000│45,750││││├──────┼──────┼──────┤││││UU00000000│715,000│35,750││││├──────┼──────┼──────┤││││UU00000000│500,000│25,000│├──┼────────┼────┼──────┼──────┼──────┤│5│鈜彬企業有限公司│96年4月│SU00000000│654,290│未提出申報││││├──────┼──────┼──────┤││││SU00000000│912,400│未提出申報││││├──────┼──────┼──────┤││││SU00000000│450,001│未提出申報│└──┴────────┴────┴──────┴──────┴──────┘附表二:進項部分┌──┬────────┬────┬───────┬──────┐│編號│進項來源營業人│發票張數│銷售額│逃漏稅額│├──┼────────┼────┼───────┼──────┤│1│展新公司│2張│566,000元│28,300元│├──┼────────┼────┼───────┼──────┤│2│欣宸工程有限公司│1張│14,285,715元│714,286元│├──┼────────┼────┼───────┼──────┤│3│家豐貿易有限公司│3張│4,681,505元│234,075元│├──┼────────┼────┼───────┼──────┤│4│農億工程有限公司│4張│2,155,650元│107,783元│├──┼────────┼────┼───────┼──────┤│5│尚發營造有限公司│1張│2,261,429元│113,071元│├──┼────────┼────┼───────┼──────┤│6│得魚有限公司│1張│517,500元│25,875元│├──┼────────┼────┼───────┼──────┤│合計││12張│24,467,799元│1,223,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