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 張楊寶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易宇豐 (即 易正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