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務人 曾彥鈞 (原名: 曾廣華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說明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債務人如無固定收入,是否有其他人願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作為固定收入?
3.說明債務人於郵政帳戶內,於106年10月12日匯入15萬2,116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新臺幣(下同)1萬8,600元。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萬0,307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又債務人陳述無工作,提出之勞保資料顯示已退保,何以仍有勞保、海員工會費、證書費、福利會等支出?債務人應提出最新目前支出明細表,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如何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5.說明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每月扣押薪資為多少?經扣薪後每月實領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