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7號上訴人 林茂成 上列上訴人與 湯惠枝 間因102年婚字第47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