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龍
江玉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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