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淡藍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壹玖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玲於民國100年3月6日晚間11時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705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於100年9月19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淡藍色圓形錠劑,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均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21日刑鑑字第100003139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淡藍色圓形錠劑,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21日刑鑑字第100003139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淡藍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19.2
6公克)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另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開鑑定書,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總淨重48.45公克,驗餘淨重48.15公克)及灰白色圓形錠劑(總淨重4.29公克,驗餘淨重3.94公克)均未檢出有第一、二級毒品反應,又灰白色圓形錠劑(總淨重4.29公克,驗餘淨重3.94公克)部分雖檢出有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純度約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公克,尚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均非屬違禁物,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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