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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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十一號
一○一年度消債全字第三十一號債務人 楊崇 昱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債務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聲請事項係債權人對債務人行
使債權限制之保全處分,然觀諸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內卻記載:債務人現有薪資三分之一已遭法院扣薪等語,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之事項究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抑或是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並提出該強制執行命令。
提出債務人全戶、債務人配偶 田曉 及子女 楊文儀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提出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民國九十五年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
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內容、地點、時間、薪資計算方式等),並提出在職證明。
提出債務人自九十九年七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及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含獎金、加班費津貼等)明細。
說明債務人所領取九十九及一百年度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PLR2)有缺頁,應重新提出完整清冊。提出債務人配偶田曉之九十九、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子女楊文儀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戶
籍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該戶籍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管理、勞保、健保費之單據。
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是否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若有,應提出該保單。
債務人自陳因案服刑一年六月,因此無兩年內之支出等語
,債務人應說明其因何罪入監執行?入出監之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債務人自陳於九十五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商業
銀行協商還款,還款方案為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一萬九千九百零六元,再加計兩筆信用合作社每月還款金額一萬五千元,因此總還款金額每月高達約三萬五千元等語。
債務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上開信用合作社所指為何?並提出當年度債務人應對該等信用合作社還款數額之相關資料。
㈡說明債務人對於上開協商還款方案及信用合作社之債務
自何時起未依約繳款?並提出債務人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