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3年9月26日起至94年7月15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