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聲請人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分所法定代理人 吳岱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如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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