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妘忻 (原名 陳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