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衣蝶六本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國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于國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于國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于國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莊郵局存證號碼000027)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