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宇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真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夏一峯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