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展綸
張凱銓黃一桓陳富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號、第4630號、第5451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