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明華 被告 許錦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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