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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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受刑人莊一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緩助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一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一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民國99年4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99年4月28日至102年4月27日)。詎其竟於緩刑期前之96年9月22日起至96年10月6日因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0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2月2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98號上訴駁回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書未援引本條規定)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第1項第2款);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第2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一誠之現戶籍地為本院所轄之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上后垵42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於法有據。又受刑人於96年8月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民國99年4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99年4月28日至102年4月27日)。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6年9月22日起至96年10月6日因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0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2月2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98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揭各該刑事判決書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再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一節,足可認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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