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附民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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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附民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1(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侵上更㈠字第23號),不服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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