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C1(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李 宗瑞 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彭若晴 律師 鄒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即原告C1(下稱C1)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C1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應再給付C1計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請求,C1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
(一)原判決認為甲○○乃係乘C1意識不清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下對C1為性交行為,構成刑法第255條之乘機性交罪。惟按:
1、C1在遭到甲○○性侵害過程中,不斷推、擋甲○○並搖頭向被上訴人表示「不要」、「不行」、我不是這樣子,我不是這樣」、「我不要這樣」…等推拒及之動作及言語,但甲○○無視C1之反抗動作及反對之意願表達而仍強行對C1為性交行為,顯已該當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對於男女以強暴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強制性交罪。
2、C1在甲○○人藉口因衣服被酒潑到需更換衣服為由而隨甲○○返回住處前,只喝半杯不到的香檳,並未酒醉,意識清醒,但進入甲○○之住處喝下甲○○人遞過來的一杯水之後旋即失去意識,直到翌日清醒返家之後,仍有胡言亂語、昏睡、精神恍惚等現象,且一直斷斷續續昏睡到翌日夜間11時左右始完全清醒,此為C1以前從來不曾發生之異常現象,業經C1及證人C1-1到庭證述綦詳。足證甲○○遞給C1之水中顯然已遭甲○○投置不明藥劑始足以致之,是核甲○○所為亦應該當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3、雖C1之毛髮經鑑定並無相關藥物反應,惟查頭髮的檢驗,是以檢驗「長期」或「習慣性」吸食毒品或服用藥物為目的,如果是偶爾使用的人較難檢驗出來。C1接受鑑定時距案發日已超過一年以上,且C1並非長期或習慣性使用某特定藥物或毒品,只是偶然喝下一杯摻有不明藥物之白開水,劑量非多,因此,C1之毛髮經鑑定並無相關藥物反應,亦屬情理之中,並不能因此即排除C1遭甲○○施以藥劑之可能性。
4、綜上,甲○○對C1施以藥劑等手段並以違反C1之意願而實施強制性交行為,侵害C1之身體權、性自主權、貞操權等人格權,造成C1精神上受有重大傷害,情節重大;或退萬步言,縱認甲○○對C1所為之侵權行為僅構成刑法第255條之乘機性交行為,惟其利用C1因不明原因而陷於意識不清之情況下,竟基於侵害之故意而未取得C1之同意甚至無視於C1於其侵害過程之推拒之意而竟仍對C1為性交行為,其對C1所造成之精神損害,仍屬情節重大。C1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甲○○賠償250萬元整,以稍彌C1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應屬適當。
(二)再按,甲○○未經C1之同意,在C1因藥物或原判決所稱之不明原因而失去意識而不知反抗之情況下,脫去C1之衣物,以錄影機及手機竊錄、拍攝其對C1性侵害之過程及C1之裸體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特寫照片,係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名譽及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不但造成C1精神上受有重大傷害,且上開錄影畫面遭公開而在網路上散布之後,C1之精神上所之創傷更加嚴重,並因此出現創傷性症候群,伊精神上所受到之痛苦,更加難以名狀。為此,C1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甲○○賠償250萬元整,以稍彌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亦應屬適當。
(三)綜上所述,C1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之規定之規定,請求甲○○給付500萬元,應為有理由,原判決多有違誤,懇請鈞院依法廢棄原判決不利於C1之部分,另賜判決如上訴聲明,實感法恩。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全部證據資料。
四、對甲○○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甲○○)部分:
一、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甲○○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C1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事實及理由:
(一)原判決就析論本件侵害C1貞操權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70萬元為適當公允部分,洵屬無據:
1、經查,觀諸本件扣案所示之影片檔案內容,甲○○與C1間為性交行為過程中,C1非但可以清楚言語,當甲○○低頭用雙手握住C1臉頰並親吻,持續為性交行為時,C1數次以雙手環抱甲○○頸部,且當甲○○結束以陰莖在C1陰道內抽動後,甲○○將身體趴臥在C1身上時,C1用右手勾住甲○○頸部後方,用左手拍打甲○○背部,並向甲○○說「快擦」,用右手向下指,並再向甲○○說「擦一下、擦一下」等語。可知甲○○與C1間為上開影片檔案內容所示之性交行為時,C1非但可以清楚說話且尚有諸多自主性之身體反應與動作外,在甲○○持續與C1為性交行為時,C1尚有數次以雙手環抱甲○○頸部之親暱舉動,且當甲○○結束以陰莖在C1陰道內抽動並將身體趴臥在C1身上之際,C1旋即用右手向下指,並向甲○○說「快擦」、「擦一下、擦一下」等語,顯見甲○○與C1間為如本件扣案所示影片檔案內容之性交行為過程中,C1並非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2、據原審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既已表示:本案鑑定單位表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醉之狀態。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02年1月11日(102)醫密字第0091號函在卷可稽。是單由卷存如本件扣案影片所示性交行為之片段影片,能否遽認C1與甲○○為性交行為當時,係屬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或酣眠、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形,要非無疑。
3、綜上,既甲○○與C1間為如本件扣案影片檔案所示之性交行為過程中,C1是否處於因酣眠、泥醉而昏迷意識不清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尚屬有疑,則原判決遽認甲○○侵害C1貞操權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70萬元為適當公允云云,即無可維。
(二)原判決就析論本件侵害C1隱私權之精神慰撫金應以60萬元為適當公允部分,殊有悖於比例原則:
1、經查,我國司法實務就事涉無故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之判解意見,其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金額自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然原判決斟酌後認本件精神慰撫金應以60萬元為適當公允云云,其輕重比例似有失衡,更有將影片外流之過咎變相歸責於甲○○之謬,至為明灼。
2、互核本件與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內容觀察,在本件女子(C1)與另案女子(C12)其等月收入能力相當,而C1遭竊錄影片達約20分鐘、C12遭竊錄影片達約60分鐘之情況下,比較原判決判認C1與C12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前者金額(60萬元)卻業已達後者金額(70萬元)七分之六,其輕重比例顯有失衡。
3、再者,互核本件與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內容觀察,在本件女子(C1)與另案女子(C11)其等月收入能力相當,而C1遭竊錄影片達約20分鐘、C11遭竊錄影片達約56分鐘之情況下,比較原判決判認C1與C11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前者金額(60萬元)與後者金額(65萬元)卻幾已相當,其輕重比例亦有失衡。
(三)末查,揆諸甲○○因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其中12名女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結果,總計原審合併判決甲○○應給付總金額高達1,425萬元,已遠逾甲○○共1,005萬5,850元之財產總額,是原判決就各該精神慰撫金額之斟酌,非無研求餘地。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全部證據資料。
四、對C1上訴之答辯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認定甲○○對C1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甲○○另行起意,對C1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等情(詳如附表一),業據本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甲○○對C1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前揭二罪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前揭二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論處乘機性交罪),並分別判處甲○○有期徒刑5年、4年10月之刑度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判決書可稽,是甲○○前揭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等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甲○○對C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行為,均屬侵害C1之貞操權,又甲○○竊錄其對C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性交過程及C1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自屬侵害C1之隱私權,C1精神上因此受有痛苦,堪予認定,是C1依前揭規定請求甲○○賠償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斟酌C1為大學畢業,於案發當時為大學學生兼職平面模特兒,現則為專職模特兒,平均月收數為6至10萬元,C198年全年度所得為20萬5,317元、99年全年度所得為18萬5,319元、100年全年度所得為11萬2,133元,C1之財產總額為123萬元;甲○○為大學畢業,曾任建設公司、證券公司專員,甲○○98年全年度所得為26萬4,388元、99年全年度所得為100萬8,590元、100年全年度所得為105萬4,899元,而甲○○之財產總額為1,005萬5,850元,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各1份等在卷可參。甲○○僅為滿足個人性慾,違反C1之意願,以強暴之方法,對C1強制性交及乘C1不知抗拒之情形下,對C1乘機性交,甲○○並竊錄C1遭其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過程及C1之身體隱私部位,甲○○前揭所為均足令C1心靈遭受重創,在C1心理上留下無可抹滅的痕跡,嚴重影響C1往後之人生,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甲○○加害之程度、C1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C1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0萬元,尚嫌過鉅,而應以230萬元(貞操權部分為170萬元,隱私權部分為60萬元)為適當,故C1於此範圍之請求,可認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C1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2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甲○○之翌日即10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原審據此為C1勝訴之判決,並依兩造之聲請宣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C1上訴雖主張甲○○對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之罪嫌,然此與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認定不同,故C1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C1上訴雖主張甲○○係對伊強制性交乙節,與本院之認定相符,然本院斟酌C1所受之精神痛苦、甲○○之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資力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後,認C1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230萬元為適當,故C1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另甲○○上訴意旨以甲○○對C1並無乘機性交犯行,此部分並無侵害被上訴人之貞操權云云,惟此部分與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之認定不符,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甲○○又提出其他判決為證,指摘原審判決就隱私權部分所定之精神賠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有所不當,求予廢棄,並駁回C1此部分之請求,然甲○○所提出之其他判決,其事實與本件不同,且非上級法院所為統一法律見解之判例,本院不受其拘束,仍得就個案獨立判斷,是甲○○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綜上,C1、甲○○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之。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表一:
┌────────────────────────────┐│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判決事實十三│├────────────────────────────┤│十三、關於C1部分││(一)甲○○與女子C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C1)為僅見過一、二次面之朋友。因甲○○││幫忙C1訂得「星聚點KTV」之包廂,C1乃應甲○○之要求││,於100年5月28日凌晨某時,至址設臺北市○○區○○○○○路4段563號地下1樓之「Strike」夜店向甲○○致意,C1││致意完後,欲至華納威秀地下室之某夜店與伊男朋友C1-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1-1)會合,甲○○乃向C1表││示其可順路載C1至華納威秀,而因甲○○與C1要離去時,││C1不小心將酒潑至甲○○身上衣物,甲○○即向C1表示其││須先返家更衣,C1遂隨同甲○○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嗣C1││隨同甲○○至其雲頂大樓住處後,C1因不明原因而身體不││舒服,甲○○遂將C1帶至其房間內休息,詎甲○○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年5月28日凌晨3時許││,未得C1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C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C1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躺於其床上睡著之C1之下身衣物││往上拉,然後脫去自己之內褲,爬上床靠近C1,再陸續脫││去C1之裙子及內褲,此時,C1驚醒而嘗試起身,甲○○乃││轉化犯意為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C1之意願,以其左手扳││開C1之右腳,並欲以其陰莖靠近C1之下體,C1不從,發出││叫聲,並伸手抵擋且以雙腿抵抗,且多次對甲○○說:「││不要」,甲○○乃以其右手翻弄C1之下體,並親吻C1,以││其身體壓住C1,C1仍多次對甲○○說:「不要」,並發出││叫聲,以雙手推甲○○,並將頭轉向,以躲避甲○○之親││吻,甲○○仍不顧C1之反抗,以其陰莖插入C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於甲○○強制性交C1之過程中,C1不斷以雙手││推甲○○,且大叫或發出哭叫聲,並對甲○○說:「不要││」、「怎麼這樣」、「我沒辦法」等語,甲○○遂對C1說││:「好,休息一下再確定」、「確定、OK」、「Sleep」││等語,然後將其陰莖自C1之下體抽出,離開床上去喝水,││經過1分鐘左右,甲○○復對C1說「確定了嗎?」,並開││始脫C1上衣,C1對甲○○說:「我不要」、「不要」,然││甲○○仍執意脫掉C1之上衣,C1乃雙手護胸猛搖頭,開始││哭泣,並向甲○○說:「我不要這樣」、「不要」,且用││手推開甲○○,甲○○遂將C1之外衣脫去,幫C1蓋棉被,││叫C1睡覺,並稱:「不要鬧你了,Goodnight」,而停止││對C1強制性交,並關閉前揭錄影設備。甲○○復基於前揭││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9分││許,未得C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C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C1之身體隱私部位,然後詢問躺在床上之C1:「你怎麼了││」,C1立即以雙手遮掩下體,甲○○復違反C1之意願,先││以手拉C1,C1用雙手抵擋甲○○,並持續向甲○○說:「││不要」,甲○○復對C1說:「你怎麼了」,用左手壓住C1││之左大腿,用右手肘撐開C1之右大腿,C1用左手遮掩伊下││體,欲用伊右手推甲○○,卻被甲○○推回,C1搖頭向李││宗瑞說:「不要,拜託」甲○○仍以其陰莖插入C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甲○○對C1強制性交之過程中,C1不斷對││甲○○說:「不要這樣」、「我不要」、「我不是這樣子││,我不是這樣」、「我不要做這樣子」、「不要這樣,我││真的醉了,我不行了」、「不要,不能這樣,我有男朋友││」等語,並大聲哭叫,以手推甲○○,然仍無法阻止 李宗 ││瑞對伊性交。││(二)甲○○對C1強制性交完成後,C1對甲○○說「我要去找我││朋友了」、「拜託」、「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李││宗瑞回以:「OK,找你朋友」,然C1嗣又另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甲○○竟另行起意,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28)日凌晨3時40分許,未得C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C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C1之身體隱私部位,利用C1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C1之乳房及下體,並以陰莖插入C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甲○○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C1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C1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100年5月28日早上某時,C1清醒後,見甲○○睡於伊身││旁,驚嚇不已,質之甲○○為何伊在該處,甲○○以呢喃││之聲回答,C1未聽清楚甲○○說什麼,即趕緊離開該處,││C1雖覺情況詭異,然因伊衣著完整,且對該晚伊在甲○○││雲頂大樓住處發生何事並無記憶,乃自我安慰伊並未發生││不好之事,遂獨自坐車回家。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C1,乃傳喚C1指認,C1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