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8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滕守仁 代理人 葉建浩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其代表人滕守仁雖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至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滕守仁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