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53號

上訴人 桂幸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黃淑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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