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53號
上訴人 桂幸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黃淑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