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18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37號5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巷○○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