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洋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洋港於民國102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1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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