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謝承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台中地院以101年救字第155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聲請卷宗查明屬實。依首揭規定,其救助之效力亦及於上訴審,聲請人自無再向本院重複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其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有未洽,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